虚开发票!补税之后仍被判刑
据新税网获悉,2021年4月13日晚间,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微科光电”或“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原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文中称“赛福特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
赛福特成立于 2006 年 4 月,系由吴建彬创立并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电梯红外线光幕的生产经营,与微科光电主营业务一致。赛福特为国内较早进入电梯红外线光幕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赛福特积累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产品、客户等方面与公司存在重叠。为巩固市场地位,拓展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公司决定收购赛福特。
引起关注的是,赛福特因收购前涉税问题于 2019 年先后被宁波当地税务部门、司法部门检查、侦查。为整合公司架构,减少管理环节,避免赛福特涉税事项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2019年10-11 月,微科光电决定将持有的赛福特股权予以转让。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子公司赛富特于2019 年 10 月收购其控股的赛福特的经营性资产,并于2019年11月向和捷电器转让赛福特100%股权。
微科光电自查发现了赛福特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11月,公司收购赛福特后开始对赛福特进行整合。为了降本增效,公司组织内部财务人员对成本进行持续的梳理,至2018年11月初,公司发现赛福特收购前存在个别异常的供应商,可能存在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成本的情况。
2018 年 12 月,赛福特原实际控制人吴建彬因收购前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补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随后,赛福特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违法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调查发现,赛福特于2010年9月至 2017 年 6 月经营期间,在与宁波当地三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 10%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乐某取得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29 份,共计金额 11,590,713.63 元,税额 1,970,421.22 元,赛福特均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等进项税额,导致其少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
2020 年 3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认定赛福特存在收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赛福特需缴纳增值税 1,970,421.22 元、企业所得税 456,614.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 59,112.6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9,408.40 元、滞纳金 2,841,487.59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173,301.74 元。
2020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出具《执行事项告知单》,通知赛福特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前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 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目前,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缴纳完毕。
2020 年 6 月 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0〕 浙 0206 刑初 241 号),认定赛福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建彬系赛福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介绍他人虚开,乐某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判处赛福特罚金人民币 28 万元;
2.判处吴建彬有期徒刑;
3.判处杨某、乐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微科光电认为赛福特违法违规、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况,不构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吴建彬、杨某、乐某,上述人员并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未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赛福特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公司收购前,并不在赛福特与公司合并期间,且税务部门、司法机关对赛福特的处理或判决均发生在对外转让赛福特 100%股权之后。故赛福特的相关违法事实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微科光电针对赛福特违法违规事实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财务部门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制定并完善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各项责任至个人;
②加强财务人员就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依法按时申报纳税、缴纳税金,收纳归档各类涉税资料、凭证,并且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自检;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有效、及时沟通;
③严格执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强针对被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深入调 查被投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等法律风险。
来源:新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