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企业代理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经批准设立的东莞市从事企业服务及相关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服务行业执业标准,提高行业企业合法经营和规范从业意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维护行业从业秩序和正当竞争秩序;服务会员,指导和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内外关系,树立协会公信力,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升行业企业在现代服务行业中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本市企业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为东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手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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